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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明洲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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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1月29日
無召集權人所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其所為決議無效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,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,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,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,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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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17日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-社員表決權行使迴避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案決議時,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4項「社員表決權行使迴避」之規定,限制有利害關係之區分所有權人參與表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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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9月28日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-區分所有權人會議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類似社團法人之總會,為意思機關。其會議程序或決議有瑕疵時,自可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,由當場提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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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盼以「職人」精神在專業上用心,繼續在相關法律領域認真鑽研。
李明洲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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